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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2016)四川省地标.》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影响。应提供其边坡稳定及支护设施的设计计算参数。 4.4.4 详细勘察的勘探点面置应按岩土工程勘察等级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如重大设备基础、复杂地质条件、高耸构筑物等尚符合有关规定。桩(墩)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性勘探孔宜为总勘探孔数的 1/2 ~1/3, 建筑桩基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每幢不应少于 4个,建筑桩基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每幢不应少于 3个,且应均匀布置。 2勘探孔应按建(构)筑物周边及主要柱列线布置; 3勘探孔间距宜为 12~20m ,预制桩宜采用小值。当相邻勘探孔所揭露的桩尖持力层层面坡度大于 10% 或遇断层破碎带或其它不良工程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孔; 4每个大直径人工挖孔桩(墩)、柱下单桩基础宜每桩(墩)布置一个勘探孔。 4.4.5 详细勘察的勘探孔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上: 1按承载力计算的地基的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宽度 b ≤5m时, 勘探孔对条形基础应为基础宽度的 3倍,对柱下独立基础应为基础宽度的 1.5 倍,但不得小于 5m。 2大型设备基础的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0 倍; 3对需要进行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沉降计算深夜, 并应考虑相邻基础的影响。基勘探深度宜按表 4.4.5 确定。表4.4.5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注: 1表内数据适用于均质地基,当地基为非均质地基时,可根据表列数据予以调整; 2圆形基础采用直径 d 代替基础宽度 b ; 3当表列数据范围内遇岩石时,勘探孔应进入中等或微风化层适当深度; 4漂石土地基可参照本表执行。 4当有大面积堆载或有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勘探孔深度,并超过软弱下卧层适当深度。 5一般性勘探孔的勘探深度应能以控制主要受力层为原则,并应结合建(构)筑物的工程安全等级、荷载、基础类型、埋深、有无地下室、地基条件等综合确定; 6桩(墩)基础的勘探孔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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