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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证项下交单申请书

上传者:upcfxx |  格式:pdf  |  页数:4 |  大小:237KB

文档介绍
意以Р 不同于信用证计价货币(例如:人民币)的货币(例如:美元)Р Р 提供任何议付、预付,购买或融资的情况下,本行对客户就该Р 等项目享有追索权,即:本行已提供议付、预付,购买或融资Р 的货币(例如:美元)的本金(包括利息);和,因任何情况Р 下本行在任何方式上无法或被禁止将本行收到的任何金额的Р (部分或全部)信用证计价货币(例如:人民币)兑换为其他Р 可自由兑换货币(例如:美元)所遭受的(由本行确定的)损Р 失。Р Р Р 7. 本行可以使用本行代表客户收到的或者任何人支付入客户帐户Р 的任何款额来抵销客户对本行的任何欠款。Р Р Р 8. 客户须确保,任何人(包括任何开证行或保兑行)应向客户支Р 付的贸易交易项下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款额将会直接支付予本Р 行,而且,客户须向该等人士发出相应的不可撤销支付指示。Р 客户应向本行提供本行为收取任何该等款额而要求提供的所有Р 协助。Р Р 9. 如果本行代表客户就信用证项下交易以外的贸易交易进行托收, Р URC 应适用(即使在客户的托收指示中未提及 URC)。本行无Р 义务核查任何单据。如果本行同意核查单据,本行将会进行相Р 应核查,但是本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不就本行未能发Р 现任何类型的不符点或不规则而承担责任。如果本行在收到客Р Р 户所提交的首份单据起 60 日内,仍未收到受票人的任何付款,Р 本行将被免除托收项下的任何进一步义务,而且,本行将尽力Р 从代收行处收回单据,并将该等单据返还给客户。Р Р Р Р Р Р© Copyright 2008 – 2012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All rights reserved. Appln_DocPres_under_Exp_LC_(with_TSS)_China_(Bilingual)_2013_v1.docx Page 4 of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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