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 0.10 二三 20 ;二30 二三 40 二三 15 二三 5 重要注 1 二三 50Р < 0.1, < 20, < 30, < 40, < 15, < S, < 1, < SO, Р N 小( 1 )型Р ;三 0. 01 二三5 二三5 二三 10 注 3 二三 0. 5 二三 0. 3 二三 10Р 一般Р < 0.01, Р v 小( 2 )型< S < S < IO < 3 < 0.5 < 0. 3 < IO Р 二三 o. 001 Р 注 1 :水库总库窑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治涝面积指设计治涝面积;灌概面积指设Р 计灌溉面积;年引水量指供水工程渠首设计年均引(取)水量。Р 注 2 :保护区当量经济规模指标仅限于城市保护区;防洪、供水中的多项指标满足 1 项Р 即可。Р 注 3 : 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确定工程等别时,该工程应为供水对象的主要水源。Р3.0.2 对综合利用的水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Р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Р 3Р4 水工建筑物级别Р 4. 1 一般规定Р4. 1. 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工程的Р等别或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分级指标综合分析确定。Р4. 1. 2 综合利用水利水电工程中承担单------:, 严能的单项建筑物的Р级别,应按其功能、规模确定;承担多糖拚能的建筑物级别,应Р按规模指标较高的确{Р 卖手小剑叫山电批程的建Р 瞅管- 工准Р /、,4 KVР 悼Р ...寸Р , JР4. 1. 6 穿越堤防、渠道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Р相应堤防、渠道的级别。Р 4.2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永久性Р 水工建筑物级别Р4.2.1 水库及水电站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Р所在工程的等别和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 4. 2. 1 Р确定。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