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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pdf  |  页数:15 |  大小:574KB

文档介绍
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Р利用、装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Р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Р节水型产品。Р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Р绿色建筑适用技术,开展科技成果推广示范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Р和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Р录并适时更新。Р 第三十三条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Р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一种以上与建筑能耗水Р平相适应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Р 宾馆、医院等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和新建居住建筑,Р应当统一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同步施Р工、同步验收。Р 民用建筑附属停车场或者停车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Р车充电设施。Р 新建民用建筑选用冷、热源时,应当优先采用已建成的区域分布Р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Р 第三十四条城镇开发建设应当推广海绵城市模式,实现雨水的Р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Р 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有Р关规定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Р 新建民用建筑的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Р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Р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Р污分流。Р 第三十五条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材料,提高绿色建筑材料在绿色Р建筑中的使用比例,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产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Р源化循环利用。Р 绿色建筑应当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筋、新型墙体Р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鼓励就地取材,开发利用本地建材资Р源。Р 第三十六条引导和鼓励农村民用建筑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Р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节能门窗、节水器具、节能型家电和太Р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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