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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9条犯罪主体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字20091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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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督过失是指单位机关成员因为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止单位从业人员的违反行为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所具有的过失!5ノ患喽焦Р唤龃嬖谟诘ノ晃辞〉甭男卸猿稍钡选任监督义务的场合,也存在于单位怠于确立合理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的场第隆缎谭ā返条犯罪主体概述固熊远国、任卫华主编:‘刑法罪名适用指南——抗乱市场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万海富,王延样、谢恩军:‘公证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行为如何认定觳烊毡ā月日第妫廖陈思口骸舛痢3鼍咧っ魑募卮笫狄ā罚泄ぁ甑期。版,第页.回张明楷著:‘刑法学诙沙霭嫔纾臧妫页。趿妓常骸鄣ノ环缸锍闪⒂氤闪⑻跫,‘云南大学学撤ㄑО甑期。.厥庵魈合①’’。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具重大失实证明文件的行为是由于上述社会中介机构的领导、决策人员决定,并由具体人员实旅或者出于监督过失而导致了严重后果,就应当构成本罪的单位犯罪。年《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中将“中介组织人员盅那白喝∠锩范ㄎ!俺鼍咧っ魑件重大失实罪什,这一改变也充分说明该罪主体并非仅仅限于中介组织人员,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特殊主体,是指除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是相对于“一般主体而言的。根据刑法第醯墓娑ǎ峁┬榧僦っ魑募锖统鼍咧っ魑募卮笫罪的自然人主体是特殊主体,而非一般主体。该罪只能由“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钩桑缫婪ㄗ⒉的会计师、审计师或者其他依法履行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资产市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等等。非承担上述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不能构成这两个罪,中介组织中未承担上述职责的从业人员亦不能成为这两个罪的犯罪主体。第隆谭ā返条犯罪主体概述①杜邈:‘论单位犯罪过失的特殊性》,‘云南大学学报ㄑО甑淼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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