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8-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七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九、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设计大厦三楼***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3楼9号窗口。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08年9月8日15时00分。3、如果招标人适当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新的投标有效期内均不发生变化。4、招标人在本须知第九条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或者在本须知第九条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届满时,还未送至本须知第九项写明的地址或招标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的投标文件,视为迟交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招标人接受。十、开标地点及时间1、开标地点:***设计大厦三楼***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2、开标时间:2008年9月8日15时00分十一、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书面正本1份和书面副本5份)、商务技术标书【书面正本1份和书面副本5份、用Microsoftoffice软件制作的商务技术标书电子文件1份】应分别密封包装在两个密封袋里,并在密封袋上相应注明投标函、商务技术标,分别注明招标项目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然后,将密封包装好的投标函、商务技术标统一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文件、招标项目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并按本须知的第十条的规定注明开标时间以及“在此之前不得开封”的字样。2、所有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贴封条并骑缝加盖投标人公章。十二、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不允许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补充或修改。-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