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的相关规定Р 分、行政赔偿。Р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的相关规定Р 5、水行政行为Р 水事纠纷处理的相关规定水行政行为是指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Р 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失职处理的规定使行政职权并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国的行为。行政行为Р 、防洪法Р 3 包括行政立法, 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保障等几Р 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个方面,行政行为以其对象划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等抽象行Р 防洪管理基本制度Р 为和颁发许可证等具体行政行为。Р 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Р 6、水行政许可Р 规划保留区的规定水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的Р 建设水工程的规定申请,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Р 防汛抗洪的组织管理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Р 防洪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某种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颁发取水许可证、河道采砂Р 、水土保持法Р 4 许可证、发放水利勘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等行为。Р 立法宗旨Р 7、水行政处罚Р 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方针水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犯有轻微违Р 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与报批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分行为的当事人给予的行政制裁,Р 生产建设活动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按其内容和性质可分为:警告、罚款、拘留、没Р 水土流失的治理政策Р 收、停工停业、赔偿损失、劳动教养等Р 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制度Р 8、水行政监督Р 违反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责任水行政监督是按照法律规定,有监督权的主体对行政Р 5、水污染防治法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活动和Р 2008 年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制度。有监督权的主体,如上级行政机关和检查、审计等Р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专职监督机关。监督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方Р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Р 面的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违法和违纪问题。Р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