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新买主自行承担。由此可以引伸至本案,起码损失与平安保险公司无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巨额化肥损失与平安保险公司无关。认真研讨保险法规与惯例,不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至关重要,而且对司法界工作人员也非常必要。提单(BillLading ,缩写为 B/L )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己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地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据此,提单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1 )它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它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3 )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对外贸易实践中,时常出现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几种特殊类型的提单。它们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有无法律效力?值得认真地探究。一、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租船合同是出租人或称船方(Ship owner )与承租人或称租船人(Charterer )之间订立的租赁船舶的书面文件。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以下简称租船提单 Charterp arty B/L )的法律性质,须视该项提单是由出租人(船东)签发还是由承租人签发而定。 1、当由出租人(船东)签发提单,而运输的完全是承租人自己的货物时,这种租船合同只具有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无运输合同的效力。因为这种提单往往注明“根据某某租船合同出具”等字样, 受租船合同的约束,使得提单丧失了独立性。承租人(托运人)与船东(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处理双方争议及索赔的依据也是租船合同。但当这种提单由承租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则船东与提单受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为准, 解决纠纷的依据也是该提单,而不是租船合同。这是因为租船提单要受租船合同的约束,而提单受让人无从知道他的权利要受到哪些限制。所以,买方和银几种特殊提单的法律效力■纪荣泰/天津财经学院法学系实务探讨 BUSINESSCONSUL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