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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 EN 1992-1-1-2004 欧洲法规2 混凝土结构设计 一般规则和建筑规则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df  |  页数:23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这样做其实完全是在作茧自缚。作为一种旨在规范证据运用活动的法律,证据法的主要使命在于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设定必要的法律条件和准入资格。至于证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一旦受到法律的限制,就有可能扼杀证据制度的弹性和活力, 使得大量明明记载着证据事实的载体形式被排除于证据范围之外。当然,这种旨在限定证据法定种类的规则可能难以得到实施。不过,立法者就证据法定种类所作的法律规定,竟然得不到有效的实施,这本身既显示了法律规则的失灵,也说明这类涉及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则是有些不得人心的。五、证据法的使命我的分析试图证明,证据的概念是一个纯粹的学术问题,在证据法中确定证据的概念,在规范办案人员的证据运用活动方面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法学界过去就“证据属性”所进行的学术讨论,特别是所谓“两性说”和“三性说”的争论, 由于所针对的证据内涵不同,也是没有太大实际意义的。因为对于“证据事实”而言,合法性是不合逻辑的要求;而对于“证据载体”而言,合法性的要求又是合情合理的。同时,在证据法中限定证据的法定种类,也违背了证据运用的基本规律,将大量有助于证明证据事实的证据载体排除于“法定证据形式”之外,无助于全面客观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刑诉法修正案在对证据概念和证据法定种类方面所作的立法努力,尽管较之原有的规定而言克服了一些明显的缺陷,但仍然沿袭了原有的立法体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我看来,对证据概念的抽象概括,以及对证据法定种类的不科学限定,都显示出立法者对证据立法方面有些“误入歧途”。那么,我们有必要回答一个问题:究竟为什么要制定证据法?证据法的使命是什么? 其实,在证据立法方面,最有意义的问题在于限定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条件。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逐步发展,那种对证据资格不做任何限制的立法理念逐步受到抛弃。立法者无论如何限定证据的内涵,也无论是否限制证据的法定种类, 都要对证据的法庭准入资格做出适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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