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 号)和国务院应急办《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月报制度的通知》(应急办函[2006]3 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建立了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简介如下。 (一)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范围 发生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以及避免10 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都要按照不同的时限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4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的要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如倒塌房屋内居住人员或灾害现场活动人员等。 2.速报时限 (1)3 小时报告: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灾害发生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事发后3 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2)12 小时报告: 对于6 人(含)以上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避免10 人(含)以上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事发后12 小时内速报国土资源部。 (3)2 日报告:对于 6 人以下死亡和失踪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 日内上报国土资源部。 3.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在每个月的月底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月26 日至本月25 日发生的所有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 按照统一要求报部地质环境司, 同时对次月和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简明扼要的预测说明(季度趋势预测仅在上一季度末进行)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负责对全国上报的材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