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须先去别处搜寻,看看对我来说伴随这一行动可能会有什么结果。因为,如果我偏离了义务的原则,那就完全肯定是恶的;但如果我背离我的明智,[403]这对我却仍有可能是很有些好处的,尽管遵从这条准则无疑更加保险。然而,为了以一种最简短却不会出错的方式在是否虚假的诺言合乎义务这个问题的答案方面开导自己,我这样问自己:对于我的(通过一个不真实的诺言使自己摆脱困境的)准则将被当作一个(对我自己和对他人同样有效的)普遍法则,我是否真会感到满意,同时,我是否真的愿意对自己这样说,在发现自己处于无法以其他方式摆脱的困境中时,每个人都可以作出不真实的诺言?这样我马上就会查觉到,我虽然可能想要说谎,但是决不可能想要一条说谎的普遍法则;因为根据这样一条法则,真正说来将会根本没有任何诺言存在,因为向另一些本来就不会相信这一伪称的人伪称我未来行动的意志,这是徒劳的,或者如果他们轻率地相信了我,最终也会用同样地方式回敬我,因而我的准则一旦成为普遍的法则,就必然会自我摧毁。因此,为了使我的意愿成为道德上善的我必须做什么,对此我根本用不着超人的机敏。在对世事缺乏经验,无力把握世上一切在眼前突发的事件的时候,我只是问自己:你也能够愿意你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吗?如果不愿意,那么这个准则就不能被采用,这不是由于这会对你或者还对他人将会有什么不利,而是由于这个准则不能够作为原则而适合于某种可能的普遍立法;而理性迫使我对这立法给予直接的敬重,虽然我现在尚未看出这敬重基于什么根据(这可由哲学家来研究),但至少我知道的有这么多:它是对远远超过一切由爱好而被赞赏的东西的价值之上的那种价值的尊重,而且,从对实践法则的纯粹敬重而来的我的行动的必要性,就是构成义务的东西,所有其他的动因都必须在它面前让步,因为它是一个自在的善良意志的条件,其价值超越一切。这样,我们就在普通人类理性的道德知识中获得了它的原则,虽然这理性并未想到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