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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整理(至2015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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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1)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2)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26.《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发〔2012〕95号,(2012.10) 对保险机构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进行了规定。 27.《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2013.2) 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文件对投资项目的风险防范和责任人制度做出了要求。 28.《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28 号,(2013.4)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并配备至少2名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29.《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保监发〔2013〕61号,(2013.8) 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的资质做出了要求。 30.《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号,(2014.1)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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