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物。这项理论摒弃过去过于机械的形式主义,转而用一种柔和的方式来处理违法的行政行为。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要么被撤销要么宣告无效,这虽然在形式上追求了完美,但是在当今这种追求效率的背景之下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批判。依照此种理论,违法的行政行为是不可被更改为合法的行政行为而予以保留的,不仅是对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更不利于维持法秩序的安定性。所以,部分行政法学者,认为除有重大违法或瑕疵,其他类型的违法行政行为即使存在瑕疵也不必然推倒重来,而是依据的一定的方式使一部分违法的行政行为转变为合法,从而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维持法秩序的安定性及提高行政效率。正是基于上述行政法的精神,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葡萄牙、西班牙和我国的台湾、澳门等地区建立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制度。这套制度包含了不同的方式,针对不同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矫正,抛弃传统的违法无效或撤销的做法,转而通过事后补救将其转变为合法行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大陆地区不但在立法实践层面上没有涉及,而且行政法学理论界对此也是鲜有研究,即使有也仅仅是一笔带过,大多停留在对相关概念或者国外相关制度的介绍上,而没有深入的分析,更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通说。究竟什么是治愈?哪种违法行政行为才可被治愈?治愈的方式有哪些?它的价值理念是什么? 这种制度能否在我国生存?我国应如何建立这项制度?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大陆的行政法学者们也没有给出确切的回答。我国立法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向来采取的是比较严格的撤销重作制度,其要求任何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凡是与法律条款不相符合的行为无论何时都必须得到纠正,在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之后,只要发现其存在违法的情形,就应当及时且毫不犹豫地对其加以改变。立法者希望通过这种撤销重做的方式,使得行政行为的合法状态得以延续,进而促进依法行政的贯彻和落实。然而,该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