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C ,甲的社会保险费也改由公司 C 为其缴纳。 2005 年 6 月 A 公司通知甲办理工作移交,之后 A 、 B 、 C 三公司均未安排甲任何工作岗位,也未支付任何工资报酬。后甲以公司 C 为被诉人提起了劳动仲裁。公司 C 则认为,甲与 B 公司的合同早已于 200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终止,终止前甲已到 A 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至今, B 公司及后来 C 公司为甲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接受 A 公司的委托,从方便缴纳的目的出发代为缴纳而已,甲的劳动关系应与 A 公司建立,被诉人应为 A 公司,应到 A 公司所在的上海市进行仲裁,而不应该在北京。讨论:A、B、C三个公司中谁是甲真正的用工主体?甲应该告谁? 劳动法世界 版权所有 10 案例二: A 、 B 、 C 三公司同属某私营老板投资设立,系关联公司,分别经营制造、进出口和药品生产销售。 2004 年 1 月 A 通过公开招聘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同时签署了《销售考核奖惩协议》,约定了对甲的销售业绩考核奖惩办法。甲到岗后, A 公司于 2004 年 2 月将甲调至 B 公司,由 B 公司对甲进行管理、考勤和考核,并发放工资。社会保险仍由 A 公司缴纳。 2004 年 6 月甲收到了 B 公司以甲严重违纪为由开出的《解聘通知》, 2004 年 7 月甲又收到了 C 公司出具的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和《劳动手册》。后经查证, 2004 年 4 月 A 公司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为甲办理了合同解除手续,并由 C 公司为甲办理了录用手续,甲的社会保险费也改由 C 公司缴纳。由于对 B 公司的解除合同决定不服,甲以 A 、 B 、 C 三公司为被诉人提起了仲裁,理由是三公司分别是劳动合同签订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社保缴费单位。讨论:甲确定的被诉人主体正确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