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管道终端接取。 5.1.6 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水面 100mm 以下采集。 5.2 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 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 7d 后完成; 2 )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 10d 内完成。 5.2.2 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5.2.3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表水每 6个月检验一次; 2)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 )再生水每 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 6 个月检验一次。 4)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 3 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 5)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进,应立即检验。 6 结果评定 6.0.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 6.0.2 符合本标准 3.1 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标准 3.2 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6.0.3 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