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各方利益的 , 下面举个例子 :\r《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 :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偿其对同 一债权人所负的\r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 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r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r负担相同的 , 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 到期时间相同的 , 按比例抵充。\r这是民法中关千清偿抵充制度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债务人欠数笔债务,但是财产又\r不能全部清偿,这数笔债务清偿顺序的问题。\r民法在这里首先规定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即“到期后再还钱”,对千均已到期的债\r务其顺序如何呢?设想如果最终债务无法还款 , 那么损失最大的将是无担保的债权人,其次\r是债务数额较大的债权人,因此民法在这里规定的顺序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债\r务负担较重>债务到期顺序>比例,分别体现了对千无担保的债权人、数额较大的债权人、\r到期在先的债权人的保护。\r在学习过程中 , 我们可以看到 , 民法的各个具体制度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导向,其目的无\r外乎是平衡各方利益 , 从而兼顾每个人个体价值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