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机抽样检验。从同一批中任取二箱,从该箱任一包装袋中取100克粉末或一块熔剂从每批中任取二箱,从该箱任一包装袋中取100克粉末或一块熔剂 YS/T 491-2005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 1化学成分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水含量分析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从该批中取双倍试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若需方同意,供方可重新处理,检验合格后交货。 5. 5. 3外形尺寸检查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但若需方同意,供方可重新处理检验合格后交货。 6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 1包装 6.1.1块状熔剂使用内衬塑料袋的铝捅、铁桶或编织袋包装,熔剂装好后扎住袋口并密封。桶装毛重与袋装毛重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6.1.2粉末状熔剂用塑料袋包装,每袋净重2 kg,然后再装人硬纸板制纸箱,每箱10袋。 6.1.3铝桶或铁桶应坚固并密封。编织袋应结实耐用并能防止静电。纸箱应结实耐用不易破损。 6.2标志在每个桶、袋及箱上用不易褪色的颜料注明: a)供方名称、商标; b)牌号; c)批号; d)毛重和净重; e)本标准编号; f)生产日期; 9)“防潮”字样。 6.3质f证明书每批产品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 c)牌号; d)批号; e)件数和净重; f)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9)本标准编号; h)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6.4运输、贮存熔剂在运输过程中不能破损及散包,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贮存期不得超过半年。如超过半年,经重新检验合格后仍可使用 7合同内容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YS/T 491-2005 规格; 重量; 本标准编号; 特殊要求。 c)d)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