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规定。这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的修订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赋予了很大程度的深远意义。2《保险法》修订对被保险人保护的现状规定与局限性保险法修订中,为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得以落实,保险法明确了保险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存在不遵守法律的现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此同时,在保险合同中,为了使被保险人能够清晰地知晓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在保险法修订中,对被保险人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给予了详细的规定。2.1《保险法》修订对被保险人权利的保护2.1.1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设置的原因任何保险合同订立的终极目的都是要受领保险金。所以,保险合同利益最终都要归结到保险金的请求权上,其他任何权利义务的设置都是为这个保险金的请求权服务的。保险金请求权在保险合同构筑的权利体系中是处于中心地位的。那么,保险金请求权的享有情况就应当作为对被保险人权利义务渊源的判断的重要标准。通常我们将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通称为保险利益。关于研究被保险人在对保险利益拥有者之地位方面,起点是保险利益,终点为保险合同利益。保险合同利益和保险利益之间的功能是不同的,前者是以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为核心作用的,而后者的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防范道德风险方面。两者发生联系的地方是在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上。但是这两者究竟谁决定谁,学术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依照合同法的原理,合同利益的归属是由合同标的的归属决定的,而合同标的的归属主体不但享有广泛的合同权利,还享有合同处分权。合同标的的归属主体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使得保险合同中的情况显得就更为复杂。被保险人享有合同标的的利益,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往往不是同一人,法律上规定保险合同利益应当归属于被保险人。然而,这恰恰违反了原本合同的订立者意愿,即违反了合同利益的享有者这一一般原理,却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