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年欧盟颁布了《欧盟水指令框架》以及 2006 年新颁布了《地下水指令》都充分体现了欧盟对水资源节约法律制度的重视和立法动态,并且从该文件中也可看出, 欧盟十分重视水资源的协调统一管理,突出生态系统的整体协调。美国是联邦制国家, 水资源节约的原则也因为各州治理方式和政策的差异而不一致,法律规则也就各不相同。但是各州较为一致的观念意识是水资源是一种公共资源, 并且他们更加强调政府在水资源节约上的主导作用。日本水资源利用效率比我国高很多,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研究也比较健全, 早在明治维新后的 19 世纪后期就制定了《河川法》, 并且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水权制度, 流域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另外日本也十分注重运用其社会民众的力量节约水资源。[1] 纵观国内外对水资源节约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水资源节约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呈现有如下特点: 第一, 研究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地下水, 饮用水, 农业用水等方①吕忠梅: 《建设节水型城市必须法治先行》,载于《检察日报》 2005 年第 9 期。②汪恕忠: 《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载于《时事报告》 2006 年第 6 期。③吕忠梅: 《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研究》, 载于《第三届环境与发展中国论坛论文集》 2007 年版, 第 132 页。④蓝楠: 《国外饮用水源保护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于《环保科技》 2008 年第 3 期。⑤姜建军: 《合理开发地下水缓解水资源紧张状况》,载于《中国水利》 2005 年第 3 期。⑥郭莉: 《我国农业水资源配置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载于《南水北调与科技》 2007 年第 4 期。⑦吕忠梅: 《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思考——兼论< 水污染防治法> 的修改》,载于《甘肃社会科学》 2007 年第 6 期。⑧蔡守秋: 《国外水资源保护立法研究》,载于《环境资源法论丛》 2003 年第 0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