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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分析研究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4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代议民主政治的产物,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之后,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已成为西方国家,特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有效地制约和控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国外学者早就对责任、问责制度进行理论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学说和理论模型。例如古德诺(Goodnow)提出了责任政府理念和构建责任体制的设想;查尔斯·吉尔伯(Charles Gilbert)特提出了两个层面、四种途径建立行政责任机制的模型;罗斯(S.Ross)和休斯(Owen Hughes)等人则从代议制角度揭示了问责制度的内在逻辑。在传统行政时期,西方学者认为行政问责是在政治授权体系基础上形成的责任回应,行政问责的内容为:“部长问责公务员;议会问责部长;人民问责议会。”传统的行政问责认为,只有政务官才能决定行政结果,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不参与决策;组织每个层级的管理者是责任回应者,并且只承担独立的等级责任;政务官和选民是行政问责的直接参与者;行政问责是一个单一直线的工作方式,政务官负责对其制定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选民负责对政务官进行监督。自20 世纪80年代以来,在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下,学者们对行政问责的假设提出了一系列质疑:谁来决定行政结果?谁对行政结果负责并承担责任回应?谁参与问责机制的执行?问责机制如何运行?传统的行政问责观点并不能完全回答以上的问题。于是学者们在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就以上问题重新做出了回答,在继承和批判传统行政问责体系的基础上,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建立了以等级问责、职业问责、法律问责、政治问责为主要内容的西方现代行政问责体系。代表人物有美国学者谢菲尔茨(Jay M.Shafrits),他在1985 年主编的《公①宋慧宇.论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的完善[J].经济视角,2012,(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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