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荣实业总公司二公司与重庆永荣实业总公司一公司合并,将重庆永荣实业总公司二公司的相关资料移交给重庆永荣实业总公司一公司管理。2000年,重庆永荣实业总公司一公司经改制重组后更名为重庆市荣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永荣实业总公司一公司又名永荣矿务局实业总公司一公Р司,重庆永荣实业总公司二公司又名永荣矿务局实业总公司二公司。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讼争的房屋自修建以来其产权手续一致尚未办理,原告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对位于永荣矿务局工人村东村幼儿园房屋、工人村贸易商店房屋、工人村南村商店房屋、荣昌煤矿广场食堂房屋等四处房屋依法享有物权。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占并返还永荣矿务局工人村东村幼儿园房屋(面积为186.2平方米)、工人村贸易商店房屋(共二层,面积为326.88平方米)、工人村南村商店房屋(面积为21.15平方米)、荣昌煤矿广场食堂房屋(面积113.42平方米)等四处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Р驳回李宝珍、李明秀等183名原告的诉讼请求。Р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李宝珍、李明秀等183名原告负担。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Р审判长钟家玉Р审判员李恭智Р代理审判员林阳Р二○一○年十月十九日Р书记员肖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