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的组织,构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基础重在农村产权结构处于良法善治状态。Р 四重视乡村振兴战略的“农外主体”。在其它组织和参加者中,工商资本和多种社会力量不可忽略。要将重农和重商结合起来,营造重商、亲商、稳商、利商的兴农环境。平等保护外源性主体地位,理顺乡村振兴中各类外源性主体和内源性主体的关系,降低政策性风险,增加稳定预期,强化合约意识,明确各类产权关系。РРР 三、乡村振兴的主体关系 明确各主体权责利是处理好乡村振兴主体关系的一条根本。分析乡村振兴各主体关系还应突出关注以下多个方面的问题。Р 一主体性和当代性问题。乡村振兴主体的当代性显著,当代化的影响和作用到处皆是,农业农村的当代化本是乡村振兴的方向,传统性和当代化在不一样主体目标中的交错表现形成了显著的张力,这是处理主体关系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当代化大趋势下,做好传统和当代的有机融合,能够化解各主体间的矛盾和相关冲突,并处理好乡村振兴目标的内在张力问题。Р 二主体性和交互性问题。乡村振兴绝不是单一主体的事情,更不是某一主体的独角戏,而是多元主体的大合唱。乡村振兴各主体间的交互作用才能表现不一样维度的主体关系。Р 三主体性和规律性问题。农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日趋降低,经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价值体系中,重构价值结构和交换关系,实现农村内部产业升级,并在动态中趋向均衡。既发掘当代产业价值,又发掘传统文化、传统农耕和自然生态价值。尊重规律,顺势而为,就是要顺农民选择之势,顺规律发展之势。Р 四主体性和规则性问题。要处理好各主体关系,最主要的是要有规则机制作保障。在乡村振兴中仍应保持微观主体分散决议的鲜活机制,巩固农村土地交易的权利保护机制,激发市场引导的动员机制,培育自治组织的协商合作机制,完善农村公共资源配置和投入机制。经过不停完善相关机制来处理乡村振兴中各类主体的权责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