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实施:Р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定Р 1、乙方同意在年月日至年月日:Р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出天。Р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次,每次不超出天。不少于胶卷。不少于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Р (3)参与甲方组织的新闻公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次(每次提前30日将详细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出个小时。РРР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关键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协议期内拥有演唱权。Р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她+她-水饮料图片资料交付乙方,方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效。Р 二、使用期限:Р 依据本协议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合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法使用本协议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和乙方重新签署协议使用,在相同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Р 三、使用区域及方法Р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Р 2、使用方法: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全部媒介以版本xx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全部媒介包含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Р 四、拍摄条件Р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需确保三个整天的拍摄,天天连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出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成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Р (以下省去大约2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