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损失时,负担赔偿责任,但详细救助路径没有要求。为了完善救助路径,可在章程中做以下要求:Р “董事、监事、经理在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要求,和因无故不推行职务、私自离职,侵犯企业和股东正当权益,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企业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企业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企业负担。”Р 三 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Р 四 提议召开暂时股东会会议,在实施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Р 五 向股东会提出议案;Р 六 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РРР 第八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Р 第三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Р 一 企业章程要求的营业期限届满;Р 二 股东会决议解散;Р 三 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Р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Р 企业有前款第 一 项情形的,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Р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章程第三十三条第 一 、 二 、 四 项的要求而解散的,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Р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Р 第九章、附则Р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Р 第三十七条、企业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Р 第三十八条、企业依据需要或因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企业章程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应送企业原登记机关立案。Р 全体股东署名 盖章 :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