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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施工单位森林防火合同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4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制止和教育。不听劝阻的,施工单位可报请当地政府及其林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8、?森林防火期内,施工单位确需野外施工用火,须报经施工所在地乡人民政府批准,方能在指定的地点、时段、范围内用火,并当地护林防火部门监督检查。进行爆破、勘探、焊接施工等活动的,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开辟防火带,做好灭火准备工作。?9、森林防火戒严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10、施工单位应制订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建立扑火队伍,做到组织落实并加强训练。对施工区及其附近发生的森林火警火灾,施工单位要及早组织扑救并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力争把森林火情控制在初发阶段。?11、施工单位对本施工区发生的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当地乡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全力做好对森林火灾的扑救。12、各施工单位应购置必须的森林防火设备设施,定期对所属各施工点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及时整治森林火灾隐患,建立森林防火领导值班制度,多方防范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13、?凡因扑救施工单位生产、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的森林火灾,所产生的各种扑火费用,火灾肇事单位或肇事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火因不明的,起火肇事施工单位承担;并根据受灾危害的后果,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令限期赔偿森林资源损失和更新造林,追究相关人员的肇事责任和施工单位的领导责任。14、?施工单位负责配合林业公安和地方公安人员对本施工区林火案件的查办,不得阻挠对本施工区林火案件的查处。15、?施工单位实施本办法,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情况,所在乡人民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进行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负责对督查出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第二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有效。第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局存一份。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鉴证单位:武沟乡人民政府?法人代表: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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