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被告第一次修地基时,就将挖出的泥土大量堆到道路上,侵占了道路,原告及经过此路段村民当时出于邻里友善并没有与被告争执。?2009年农历11月,被告建好房屋后拓宽坝子,阳沟的保坎侵占了原告方土地,?围墙更修至路上大肆占用路面,?因为围墙与道路不平行,被占用路段,最宽处仅有以前的一半,部分路段甚至被占用仅剩三十来公分。而被占用的路段外侧高近两米,路外是本村村民的责任地,无法再拓宽。三、?道路被占用,村民及原告无法正常通行。该路段被侵占,造成通过该路段的村民通行困难,摩托车都难以通过该路段,?小客车更无法通过。也造成原告全家进出无法正常通行,无法运输生活所需物资。以前宽敞可以通过大型汽车的道路,?而今原告想要购买摩托车或者小客车,都无法开到家里。四、被告所建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历史通行道路应予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前政府正在加大拆除农村违章建设的力度,但是被告却明目张胆建设违章建筑,并占用道路,应予立即拆除。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应予纠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民法院具状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