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披露上述保密信息; 6.2.5任何一方向其银行和/或其他提供融资的机构在进行其正常业务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披露。 6.3各方应责成其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以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他雇员遵守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6.4本协议无论何等原因终止,本条规定均继续保持其原有效力。第七条锁定条款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预约价格收购甲方各关联公司之股权,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应予协助、配合。第八条后续工作安排8.12012年6月5日前签署本协议;8.22012年6月20日前完成尽职调查;8.32012年7月19日前,双方完成天津有德、天津海德、天津能德、常州一朋及蓝水置业股权转让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8.42012年7月30日前,乙方与大海投资完成大海投资持有的渤海人寿20%的股权转让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8.52012年8月30日前,乙方与大海投资完成大海投资持有的铁铃商行19.94%的股权转让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8.62014年2月1日前,双方完成甲方持有的海煤集团的股权转让政府审批、工商变更登记。第九条终止条款9.1甲方或其关联公司中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与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未完成股权过户手续的,本协议自动终止。9.2尽职调查后,乙方认为不符合收购条件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十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0.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0.2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一条、生效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甲方:代表(签字)签字日期:二○一二年月日乙方:代表(签字)签字日期:二○一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