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重大事项。1、 修改学校章程。2、 制定发展规划。3、 审核预算、决算。4、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5、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 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2、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3、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4、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5、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学校法定代表人:XXX5第十四条:学校办学资金由 XX 提供,启动资金 XX 万元,固定资产XX 万。第十五条:本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不跨年度收费。第十六条:本校经费只能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本校积累只能用于增加办学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第十七条:本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十八条:本校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第十九条:出资人不要求得合理回报。第二十条: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做相应处理:1. 本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举办者提出终止申请,并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本校组织财产等的清算。2. 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审批机关组织进行清算。3. 办学质量、低劣、学生不满学校自行终止。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二十二条:学校终止后,本校的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销毁,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本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校章程。修改后的本校章程不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6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本校的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董事会。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