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同时,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Р 2.调查开证贸易的真实性。首无调查出口企业其信誉如何,要求其提交必要的全套开证资料,特别是贸易合同,要仔细审核。同时,对进口商信誉尽可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必要的证实和查询。Р 3.银行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审查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Р 4.银行还应与出口企业协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作为银行有了防范信用证欺诈风险的意识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有理由相信信用证欺诈犯罪可以得到有力遏止。Р (四)防范国家风险Р 所有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都应密切关注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尤其是相应贸易国的政治经济形势,以便从大环境、大前提下保证贸易的安全。随着国际贸的进一步发展,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可能会更加复杂,需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利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水平。提高外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责任心。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悉国际贸易的法律条款和国际惯例,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结算有关法律知识,学习进口商所在国家的外贸政策,可以更大程度的规避交易风险。另外,对于新加入结算队伍的人员要请富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培训,使他们充认识结算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危害。另外,软条款形式多样,作为业务人员要注意搜集并整理案例,提高对软条款的分析和识别能力,使整个国家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