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Р(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Р(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Р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Р(一)属于本导则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Р(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Р(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Р第四十八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Р第四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好《设备运转记录表》(表5-2)、《设备润滑记录表》(表5-3)和《交接班记录》(表5-4)。Р第五十一条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1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2名司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见表3-4)。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Р第五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被查处存在违章行为的要记录在档,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登记表》(表5-5)、《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表》(表5-6)。Р第五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Р第五十四条使用单位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1~10台,应配备1名设备管理员;10台以上,应至少配备2名设备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