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39-2008)中关于第三级信息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立公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日常运行监控,做好安全防护。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提出请求核实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企业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公示系统。信息提供部门确实无法自行更正的,由信息提供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运维系统在线提交问题处理申请,协同监管平台运维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对不一致信息进行核实期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暂停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8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政府部门落实公示系统相关职责的考核工作。考核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局负责制定。第二十四条?各级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共享和运用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机关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