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起施行。部长楼继伟 2014年7月23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第三条 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第五条 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八条 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第九条 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