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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险合作协议精编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23KB

文档介绍
方变得无力偿债、进入(无论强制性或自愿)破产或解散和/或清算程序。终止后果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或到期前(包括终止日或到期日)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任何条款。第八条适用法律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等法律予以理解和解释。第九条争议解决对于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异议,如果无法在一方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60)天内由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得到解决,则就此等争议、纠纷或异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其他规定通知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允许作出的所有通知、同意、批准或其他告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协议文首所书的收件人地址或任何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包括:电子信箱)。上述文件在一方采取约定方式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发出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修改和补充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时才有效。此等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转让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的分支机构不被视为本条第三方。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而影响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有效地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由公证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尽快协商确定,但在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文本本协议一式四(4)份,各执两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下无正文)甲方:江苏**律师事务所乙方: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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