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元。(三)合作期间需补充营业流动资金,由双方协议后根据实际需以各自所占比例补充流动资金以维持正常经营。(四)自影楼开始营业以每月营业额(除去影楼必要开支和雇用工作人员工资外),其余(每月营业额纯利润)甲乙丙三方以5.1,2.5,2.4的比例分成;分成每个月进行一次。(五)合作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待合作终止后,剩余全部资产:1.现金:甲乙丙三方以5.1,2.5,2.4的比例分成。2.实物:以三方协定价值折现后,各留取5.1,2.5,2.4价值等价实物或经三方协商,留取实物超过实物价值5.1,2.5,2.4一方以超过5.1,2.5,2.4部分实物的等价现金补偿另一方。(六)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告知另一方且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或变卖共有资产。否则,受损方有权追讨被擅自提取之资产或变卖资产所得。第五条亏损及债务承担1.协议期间,如连续六个月月营业额未达到影楼的必要开支和雇用人员工资所出现亏损的情况,甲乙丙三方可进行协商终止合同,如继续经营,双方需按第四条第3项填补流动资金金额。2.合作终止时,如影楼经营处于亏损状态下,则剩余全部资产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三项执行。第六条合作废止及出资的转让(一)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废止合作;(二)协议期内若一方意图废止合作,须征得对方同意并提前六个月告知对方,未经另两方同意而自行解除合作关系给另两方造成损失的视为放弃股份,其资金不退还,归另两方所有,并不再享有任何利益分红的权利,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三)协议期满双方可商议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以合作终止时的财产状况进行交割,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折现结算;(四)甲乙丙任何一方出现人身意外等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合作,在非盈利状态下,暂不退回股份,等合约到期结束时方可按当时经营状况退回股份,如盈利状态下,可由其代理人依旧分享其原应得的分红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