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必须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名并记录。 6、对保密印件,在印制过程中废次品的销毁,必须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负责处理并记录在册。 7、其他印刷品的废次品也同上处理方法执行。篇二:5 篇三:印刷活动管理制度印刷活动管理制度一、承印验证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及委托人的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明等,相应的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二、承印登记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刷品的种类(出版物、包装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等)在相应的《印刷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刷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刷的印刷品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每月将《印刷登记簿》在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三、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健全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不得损毁。其中,委印的出版物样本保存2年备查。四、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规定的印数印刷,不得擅自加印,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刷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五、: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印刷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和履行交付的,应当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刷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办理。以上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整理。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