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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分红协议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仟万元(180,000,000元)。五、其他约定该笔借款到期,乙方无条件按照上述约定回报归还给甲方,本协议解除。本协议未完善部分,经协商另行补充。本协议发生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样法律效率。甲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年8月日签约地:篇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分红条款被判无效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分红条款被判无效原、被告于20XX年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投资20XX00元给被告的养猪场,被告每年付20XX00元利润给原告,但原告并未参与被告养猪场的任何经营活动,甚至于起诉前经多方找寻才知道养猪场的具体位置。该协议中的分红条款是否有效?12月8日,我县太和堂法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XX00元,并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据原告彭某诉称,20XX年2月21日,被告刘某开办生猪养殖场需要资金,以投资为名向原告立据借款20XX00元,并许诺每年给付原告利息20XX00元,但未约定还款日期。20XX年底,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但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予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XX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月利率6.69‰的四倍计付利息,为元,以上共计元。法院认为,根据被告刘某出具的收款凭据,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收款凭据上虽有“投资”二字,但原告事后并未参与猪场的经营,甚至在催收之前对该猪场的所在位置也不知晓。由被告偿还本金20XX00万元及利息20XX00元/年的约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除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外,其余条款均合法有效。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收一直未予还款,对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和判决,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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