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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政法科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过去的法规强调对违规使用资金追究行政责任,现在把预算公开责任提到同等层次来对待,这种责任追究制使预算公开真正成为了硬任务,势必推动预算公开提速。Р 新预算法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留有必要的空间。一是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以解决现在预算执行中片面追求预算平衡带来的“顺周期”问题。经济放缓时,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而造成征收从紧,甚至有的地方征收“过头税”,不利于经济回升;经济过热时,收入任务易于完成而出现“应收不收”、“藏富于民”,反而助长过热。新预算法规定了预算审查重点从收支平衡、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转变的内容,同时将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明确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样规定,为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深化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迎来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深刻变革。Р 二是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新预算法第十二条做出了各级政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同时,新预算法确立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法律地位,通过基金的调入和调出来调剂预算执行中由于短收、超收导致的预算资金的余缺。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实现保障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和前瞻性,也为未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多年滚动预算提供了依据。Р 三是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附则中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明确要求。政府财务报告作为全面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的综合性年度报告,将和预算报告相互协调,共同反映政府履行各项职能和资金绩效的情况。新预算法的原则性规定为未来各级政府全面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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