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国家税务总局就财税[2008]156号、财税[2008]157号: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58KB

文档介绍
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四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受到有关刑事处罚或者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中明。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问:对财政机关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业务有什么时限要求?对查实的纳税人与其申明事项不符的问题如何处理?答:为了防止出现退税时间过长占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金的问题,《再生资源增值税通知》对负责办理退税业务的财政专员办及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的退税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则上规定纳税人按季度中请退税,如果纳税人中请退税金额较大的,也可以按月申请,具体时限由所在地的财政专员办确定;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同时向负责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审的所在地财政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H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妥当有关退税手续。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冇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冇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口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ZEI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左进行处罚,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ZU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中请享受本通知规定退税政策的资格。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