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当建设施工完成时,向金山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确需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在受理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试生产时间为3个月,如在此试生产期间无法使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无法达标排放的,可酌情向金山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延期,延期时间段为3个月。向金山区环保局申请试生产前,建设项目应准备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污水纳管协议,3)危废处置协议,4)企业各项环保管理制度、文件。第21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试生产申请报告市安监局审批科: 我公司年产5000t过硫酸钠、1000t过硫酸钾项目于XX年03月获得贵局批准,批准文号:漳化项目审字【XX】09号。XX年9月开始进行建设,目前工程建设完毕,设备安装调试已经完成。根据公司计划,拟定于XX年04月20日开始进入试生产,恳请批准。联系人:叶志明联系电话: 平和县永升化工有限公司 XX年03月26日试生产申请备案资料青海华振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试运行的申请报告海北州环保局: 青海华振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发投刚察10兆瓦并网发电项目建设已于9月1日前全面竣工,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前期工作也早已完成。为此,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要求在11月2日进入试运行阶段,敬请贵局批准我公司进入试运行阶段。特此申请青海华振新能源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