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且没收保证金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仍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全面、适当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后,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乙方或抵作货款。第十七条甲方对乙方的返利为鼓励乙方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销售的产品进行返利:年销售量在50万元以上的,返利1%;年销售量在100万元以上的,返利2%;年销售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返利3%;年销售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返利5%;。以上的“年”指乙方第一次订货的订货单到达甲方之日计算至下一年的当日。在每一年期满后的30天内由双方依据乙方的有效订货单进行对该年的返利进行确认,返利可以折作货款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得为套取返利而恶意向甲方订货,如甲方查明乙方无实际销售能力而恶意订货的,有权不执行上述返利条款。第十八条经销权的丧失乙方的经销权在以下情形下丧失: 乙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乙方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丧失经销权; 乙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自宣告之日丧失经销权; 乙方失踪,自失去音讯之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乙方被刑事追诉而无法进行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乙方被宣告破产的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其他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乙方连续两年销售任务额的70%,自两年期满丧失经销权;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独家销售代理协议甲方: 乙方: 为了开拓市场,发展贸易,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任乙方为其下列商品的独家销售代理人事宜,达成如下独家销售代理协议,以资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