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一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甲方:由其管理及运作公司全部大小事务,对公司所有业务具有决定权;乙方:参与元以上表决权; 备注:甲方、乙方在公司任职,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方可任职,按公司制度上下班,按公司薪资制度每月支付薪水。第十二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禁止行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四条合伙营业的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