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忍、性质十分恶劣,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害人家属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和难以挽回物质损失,在此我向贵院郑重提出:要求对被告人以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请求,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手段特别残忍。被告人在发生口角后,不能正确使用合法途径解决矛盾,反而拿起折叠刀径直刺向被害人心脏,体现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手段特别残忍,对这样的犯罪,依法当然应当从严、从重处罚,2.被告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前科被告人王东一在上海工作的期间,因与他人发生口角,用菜刀砍掉了他人的两个手指,虽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但是不能掩盖其恶性以及对社会的持续危害性。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处罚。3.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的时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是在公共场所,在众目睽睽之下持械公然进行的杀人行为。本案不仅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连被害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民也为之痛恨。被告人的行为,不但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且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心理上无法挥去的阴影,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影响。尤其对父母、被害人配偶和年幼的子女来说,他们将承受丧子、丧夫、丧父之痛,承担世间最难忍受的苦。4.被告人无任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性质,而且被告人及其家人至今对被害人家属连道歉都没有表示过,更莫谈对其赔偿损失,一说就是让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的事情。足见其毫无悔改之意。综上所述,建议应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方才体现我国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性,才能让我们被害人家属心里得到慰藉,才能使被害人的灵魂得到安息。为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社会的稳定,恳请贵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按最高刑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即使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也应当按照最高刑死刑量刑。此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