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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比较研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206KB

文档介绍
本法律法规。通过立法,严格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有效地规范了各方而的权利与义务,赋予了政府足够的指挥处理权,使应急管理有法可依,规范有序。如1988年通过的《罗伯特・T•斯坦福救灾及紧急救援法》,对灾害的定义、发现、预防、公告以及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助、救灾活动和其管理做岀了详细规定,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救灾组织的责任、权责提出了明确的耍求,该法还对紧急救援的资金安排提供了必要的保障,规定防灾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⑺。我国的灾害管理述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统一的国家防灾减灾基本法保障。尽管我国出台了不少相关法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但都是单灾种防灾法,若从建立防灾减灾法律体系上看,即使所有部门的单灾种防灾法全部完成,也不能替代国家防灾减灾基本法的作用。法制建设是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开展各项应急救援活动的根本依据。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超过130余件,涉及公安、消防、交通、防洪、安全生产、减灾、气彖、森林、草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保险等多个部门、行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制基础。但其中大多数是各部门根据各自行业内的应急和救援工作特点专门制定的,同美国的灾害救援法律相比,其法制化制度述不高,法律效力也偏低,相互Z间缺乏衔接、甚至存在孑盾,不利于部门Z间的协调与配合,难以有效规范、保障国家统一、综合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的科学运作罔。3.2组织构成比较美国各邦、州、郡、市都有自己的应急救援队伍,他们是应急救援处理中实施灾害救援的主要力量。应急救援队佶为了适应各类灾害救援的需要,乂被分为若干功能组,各功能组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共同完成救援工作。联邦紧急救援队伍被分为十二个功能组,每组通常由一个主要机构牵头,负责完成某一方面的任务。他们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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