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学校严禁小学生骑自行车上学,如果学生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器、钝器物或者能够造成人身伤害的一切物品。若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严禁学生私自到深水潭、池塘、水库等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1.学生在校时间,如果未经老师批准偷偷离开校园,那么离开校园后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2、对于智障、残障学生,学生家长应充分了解到自己孩子认知的不可靠性,以及对他人和自己安全的未知程度。学校不能拒接收智障、残障学生入学,但对这类学生易发的不可抗力因素的伤害,学校不能承担责任。 13、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生投保的情况下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14、学生在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甲方:小学乙方(学生监护人)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