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受众知晓度。Р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学习,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所有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Р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Р(一)关于抢救费用垫付问题Р由于《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未明确垫付抢救费用限额,使得救助基金存在“无限负担”风险,且对其他需要救助的受害者显失公平。建议省里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如垫付的抢救费用以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Р12个月或24个月计算的总额等,或者规定只垫付抢救期限为7天以内的抢救医疗费用等。Р(二)关于抢救费、丧葬费等问题Р一是时效问题。省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机构,但由于公安交管部门对每起案件,特别是肇事逃逸案需要鉴定、收集证据侦破过程,直至无法侦破才会联系救助中心要求对受害者救助垫付,受害者在责任方逃逸时只得自行垫付医药费等,过了十几二十天、一个月后才来申请垫付呢。那该如何区别他们是否有能力自行垫付或经济困难的。二是丧葬费垫付问题。目前规定丧葬费垫付只包括四项费用,对必须配套的骨灰盒、尸体袋、卫生费等审核时是否包括进来没有明确。此外,由于丧葬费用中需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亲属证明,但对于受害者属外省籍务工人员,若要求他们回去提供证明,则增加其负担,且有些证件存在着不真实的情况。三是受害者中已参加新农合或医保等符合报销的可否再来申请救助基金。Р(三)关于救助基金资金来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