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要求 Р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规范化,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所使用的语言文字的规范化。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文书就显得尤其重要。有时一个错别字、一个标点符号、一个歧义句都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使用要求分为“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两类。Р对“一般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 Р (一)文书的印刷规格Р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Р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Р (二)文书的填写要求Р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Р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Р (三)文书中的印章Р依法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应当以其所属机关的名义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应当印制其所属机关的名称。Р (四)文书中的附页Р《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行政案件听证笔录》等文书首页内容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及续页均应当有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Р (五)文书中的记录内容Р记录的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或者语言,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Р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Р 当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在记录完成后注明“以下空白”,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