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Р (一)入伙Р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Р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Р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Р 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Р (二)退伙Р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Р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Р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Р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Р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Р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Р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Р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Р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Р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Р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Р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Р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Р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Р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Р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Р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Р 院起诉。Р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Р (三) 出资的转让Р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Р 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Р 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Р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Р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在单笔交易额为万元内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