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人的一般权利Р 为他人提供方便Р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现场后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做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Р (2)由于工程建设总布置或临时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指定本承包人为其他承包人提供以下方便,承包人不得推诿和延误,承包人执行上述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发生的费用摊入相应的项目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Р 1)场内交通道路的使用;Р 2)施工控制的使用;Р 3)施工材料的临时性(7天内)调剂借用;Р 4)储存仓库的临时性(7天内)借用;Р 5)为进入本合同现场的发包人、监理人提供用电;Р 6)为进入本合同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费用由承包人与用电方协商解决;Р 7)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方便Р 其他义务(补充)Р (1)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用人员Р (2)防汛Р 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Р 2)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防汛造成任何影响。Р (3)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Р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Р (4)承包人与地方的协调Р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搞好施工协调,争取地方积极配合。Р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采取施工作业,除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外,还应提前与当地政府和周围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由此带来的系列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Р (5)施工测量Р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边坡进行开挖断面测量,测绘出详细的地形图,由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作为计量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