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广东省公安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XX]10号)和国标《校车标识》(GB24315—XX)的要求,做好校车的核定登记工作。Р 4、利用校车安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时加强监管。为有效预防校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拥有校车的学校,要按照省、市在教育系统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统一部署,做好我市校车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建立较为完整的校车实时监管体系,各拥有校车的学校在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时,要确保能按照相关规范与区(县)、市、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系统对接。对没按相关规Р 范与区(县)、市、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监控系统对接的校车,各区(县)教育局及交警车管部门将不得再为其办理校车审批手续,同时也严禁此类车辆接送学生。Р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Р 1、建立责任落实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辖下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还要与拥有校车的学校签订校车及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各拥有校车的学校要与校车安全员和校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Р 2、建立校车日常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区(县)教育局及各拥有校车的学校要确定专人担任校车日常管理工作联络员,认真做好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各项资料的收集存挡及上报工作。各区(县)教育局应于12月5日之前将“区(县)教育局校车日常管理工作联络员名单”(详见附表2)报送市教育局办公室。Р 3、建立校车驾驶员审查制度。教育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联合组织对集中接送学生的校车驾驶员进行登记造册(详见附表3)。明确应聘校车驾驶员需向聘用单位出示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本人“驾驶信誉记录”。凡在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被记6分以上,或者发生过一般以上(含)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学校也不得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