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民法通则》第?140 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Р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可见法律规定的中断的时间点是提起诉讼、?当事Р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时间,?至于起诉书副本在什么时间送达对方当事人,?当Р事人一方提出的请求在什么时间到达对方当事人,?都不影响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最高人民法Р院《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第 173 条规定,权Р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Р第 174 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Р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 如调处达成协Р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由此可Р见,诉讼时效中断的着眼点在于权利人主张权利,至于是否直接向义务人主张都在所不问。Р还应当看到, 一般认为, 无论是诉讼时效制度还是除斥期间制度,?在意思表达的传递上都允Р许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拒收债权人的主张权利的文件时,?债权人或者债Р权人的代理人、 代表人将文件留在债务人处就视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在实践中比Р较常见的例子是, 债务人拒收债权人的信件,?但是如果在邮政部门能够查明债务人拒绝收取Р债权人的信件,一般也认为债权人已经适当地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Р由此可见,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不一定以债务人实际上收到债权人主张权Р利的意思表示为必要条件。?只要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以通行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了Р权利,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都可以认为债权人主张权利的Р行为已经完成并可以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断等, 除非债务人能够举证推翻债权人的Р上述举证。